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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府实施农村低保办法 低保标准:年收入960元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7-11-28 16:06:43
  •     晨报讯:乌市将对年人均收入不足960元的农村居民进行差额补助,这将比我区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700元的标准高出260元。
        昨日,记者从乌市民政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乌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乌市将从今日起向能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补发今年7月以来至今的低保补助金。
        据了解,此次确定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乌市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乌市人民政府将乌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96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960元的农村居民进行差额补助。凡持有乌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均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乌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东区全部自行承担,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按照市、区两级5∶5的比例承担。
        (本报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唐知难 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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