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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作者: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日期:2008-1-15 21:08:2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对列入代表作目录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未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收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侵占及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场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损毁、被窃、遗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新疆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2007年9月28日,“新疆·喀什莎车2007年十二木卡姆文化艺术节”在莎车县十二木卡姆

        故乡园举行,来自吐鲁番、哈密等地的木卡姆民间艺人进行了精彩的表演。(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在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的一个村子里,有一家人做饭不用放盐,羊肉炖好了盛到碗里用筷子拌几下就有盐味了,因为这家人的碗是用盐块加工出来的。据阿克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普查所知,这项独特岩盐食具器皿制作工艺,目前只剩1人掌握,几乎成绝技。

        这不是个例。自治区文化厅社会文化处相关负责人说,伴随着民间老艺人的去世,可以说每分钟都有民间艺术精品消亡的可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和时间赛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初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新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发掘、整理以及保存的主体和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族、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

        14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文化厅社文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而且类别比较齐全。在2006年中国首次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新疆有14项入选。但是,受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也受到了巨大冲击,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

        2004年新疆启动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规划了到2020年要完成的建设任务。第一阶段到2008年,基本完成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为保护工程的全面展开提供依据。同时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使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打开局面;第二阶段到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阶段是到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对收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毁、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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