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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新疆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1-16 21:19:51
  • 月工资标准均增54.1元 小时工资标准增加0.5元-1元



        晨报讯:自今年1月1日起,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低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4.1元。其中,乌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80元调至550元。
        昨日,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该标准介于400元/月-670元/月之间,分为6个档次,平均增加54.1元/月。
        二、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该标准介于520元/月-800元/月之间,也分为6个档次,平均增加72.8元/月。
        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增加0.5元/小时-1元/小时不等,介于5.5元/小时-8元/小时之间,分为5个档次。
        以乌市为例,调整后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月。而2006年乌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不含“三险一金”)。
        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不含“三险一金”的为670元/月。
        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特别提醒的是,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 “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悉,此次企业最低工资调整是依据各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等进行上调,因此,各地州市上调的标准也不同。(本报记者 贺红艳)
    □新闻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995年,我区首次制定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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