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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户口乌市落户手续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2-15 12:42:56
1.办理出生婴儿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 1978]71号、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新卫妇字[1998]5号、乌政办[1999] 108号等文件规定,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婴儿落户可自愿随父随母。出生后三个月办结,否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依据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 59号、公安部公通字[1997] 54号、公安部公户政[ 1998] 012号、乌政办[1998]132号等文件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复印件、公证原件;(2)办理收养 证、公证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提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持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收养手续、事实收养公证、“人控办”手续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1992年4月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执行,1992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收养法执行)。
3.办理非兵团系统的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通知)公通字[ 1994]97号、乌政办[1999]108号、自治区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新公发[1995]0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1)对于农调工、农调干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同级计委下达指标及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2)对于其它情况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批准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注:1、调令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结;2、随迁人员仅限无职业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
4.办理兵团系统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子女落户。
依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37号等文件规定,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或单位持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5.办理招工、招干落户。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国发[1977] 140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6号、劳人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字[1988]5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持录用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文件、接收单位证明、招工、招干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级计委下达的指标及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准迁证,凭准迁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6.办理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1977]47号、公安部公发[1978]71号、国务院国发[1989]76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职工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人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批,“农转非”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注: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公安局根据市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数制定)。
7.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99]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8]1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1999]108号等文件规定申报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乌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乌市实际居住期限满一年以上,可以在我市落户;对原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人员需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投靠配偶、子女的,可以在我市优先落户。
8.办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7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持煤矿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工龄和工种证明、配偶原籍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在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审批,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9,办理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落户。
依据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公通[1998]27号文件规定,由学校派专人持招生计划、户口迁移证、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 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直接办理集体户口(“农转非”户口凭计委“农转非”指标卡)(注:1、招生计划下达后半年内办结,逾期不办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2、学生毕业后,户口统一由学校在当年9月1日前全部迁出,逾期不办理的,由派出所按学生原址迁出,迁移证交学校)。
10.办理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
(1)经住地派出所查核确有原迁移登记的,应当恢复其户口;
(2)原住地跨所变动的,由原迁移户口的派出所查核原迁移登记出具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1.办理学前非本市常住户民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派专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农转非”指标卡(由兵团系统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的,还应持兵团分办出具的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接收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12.办理分配到乌市民营科技企业(含股份制、三资、集体、私营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依据自治区科委、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科市字[1998] 016号、乌市人字[1998] 25号文件规定,持下列手续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
(2)报到证、户粮关系证明;
(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
(4)接收单位证明;
(5)“农转非”指标卡;
(6)户口迁移证;
(7)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各级科委民营科技办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 ”指标卡)。
1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户政[1997] 170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九字[1997]77号文件规定:
(1)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持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4.办理技校录取学生落户。
由学校持劳动部门计划、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农业户口学生,需有“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5.办理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6.办理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39号、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8]7号、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等文件规定:
(1)持复员证、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本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2)若原住址跨所变动,由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籍证明,持复员证、户口簿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7. 办理义务兵复员、志愿兵转业异地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置通知、自治区、市计委安置办的批文及“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收单位证明(志愿兵需配偶户口本、结婚证)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8.办理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粮介绍信”、转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安置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9.办理部队随军家属(正连职以上干部的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91] 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112号文件规定:
(1)家属户口系农业的,“农转非” 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持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家属所在地户口性质证明、职业证明及子女情况证明(子女是学生的要有学校证明、待业的要有待业证明)直接向市计委申报,待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后,持指标卡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家属户口系城镇的,由所在部队持申报材料(同上)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0.办理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1]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 112号文件规定,持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军官证、结婚证、随迁人员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配偶需有无业证明、子女是学生需有学校证明)、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1.办理科技干部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1980]公发(治)146号、国家计委、公安部[ 1986] 科干字398号等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人事厅(局)证明、单位证明、结婚证、原籍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凭自治区人事部门证明,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农转非”户口由计委下达计划、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2.办理落实政策人员的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1986]0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1983]9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0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发[1980] 61号等文件规定,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计委下达的专项指标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3.办理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公安部公三[ 1980]751号、国家劳动总局[1982] 劳总字3号、劳动人事部劳人字[ 1982] 10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手续、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安置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4.办理城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1982]8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申报,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批准。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凭城建制单位申请落户报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落户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5.办理征用土地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82]82号文件规定,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达的计划,持征地协议、安置协议、落户人员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6.办理各地驻乌办事处主作人员落户(其配偶不办理投靠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名册报市公安局审核后, 到计委领取指标卡,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落集体户。
27.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1981]公发(政)154号、中共中央中发[1981]刺号、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19历]公发44号、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等文件规定,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证明。港、澳、台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28.办理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国家科委、国务院侨办[1984]公(境)字36号、国务院国发[ 1984]81号、公安部公境字[ 1991]36号文件规定,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县级以上政府外事办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批准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办理恢复户口,原住址跨所变动的,持上述材料及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到现住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父母身份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9.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在乌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30.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系本市常往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中办发[1981]44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三字[1981]138号、公安部、劳人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1983)公发47号文件规定:
(1)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审核注销记录,恢复户口;
(2)落户地址跨所变动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注销记录出具户籍证明,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户口办理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高校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9、录用公务员、招工、工作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0、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包括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户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下列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申报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
1、公民变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2、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户口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在受理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请人。
县、市(区)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的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给群众解释清楚,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简单粗鲁。
公民申请上述户口一律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
业务主管: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户政处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58号
联系电话:(0991)585062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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