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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小区住宅楼地下室到底该归谁?

  • 作者:  来源:新疆日报  日期:2008-7-5 23:18:32
  • (新疆日报网讯)近日,记者接到乌鲁木齐市百乐苑小区居民反映,他们在百乐苑小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开发商——新疆百商房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却以购房合同为由,一直不让居民使用地下室。

      记者随即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珠江路的百乐苑小区。听居民介绍,百乐苑小区一期和二期总共有26幢楼,都是经济适用房,有地下室。22号楼二单元的居民倪红兵家楼下的地下室门可以打开,记者看到,与普通住宅楼地下室不同的是,这个地下室空间还是一个整体,没有按单元的户数平均分隔成小间。

      居民认为地下室应当归他们所有,依据是自治区发改委和建设厅2004年联合下发的962号文件,文件对乌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作统一要求时,提到“单元、分户防盗门以及按设计要求附建的地下室等成本已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另行计价销售。”居民认为,依据文件内容,房产商售房时就应将地下室也一起出售给居民。在百乐苑小区,“962号文件”成了居民维护权益的凭据,但最早入住的居民从2006年4月就开始和百商公司理论,到现在也没将地下室的产权要回来。

      针对小区居民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乌市建委房产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经济适用房建有地下室,按规定应当归业主所有。

      记者了解到,百商房产公司在售房后仍保留地下室的产权所依据的是购房合同。目前,百商公司已将小区交给和公司同属一家的新疆百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桂花对记者说,根据购房合同,小区的地下室并没有一次性出售给业主,所以,地下室不归居民所有。记者找到了房产公司和业主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第19页的附件四中约定,“买受人所购买本合同中约定的房产不包含地下室”。

      记者采访期间,本报又接到乌市新民路创天小区居民反映地下室归属的问题,在购房合同中,房产商和居民没有对地下室做约定,所以,房产商认为,地下室没有出售给居民。与百乐苑小区有所不同的是,创天小区是商品房。对于商品房,乌市建委房产处的解释是这样的,地下室一般是房产商作为房产附属部分赠送给业主的,商品房的地下室分两种情况,如果在2.2米以上,且具备通风、照明等设施,房产商可以与地上的房屋分开出售,但如果低于2.2米,则不得另行出售。创天小区低于2.2米的商品房地下室,该归谁所有就成了矛盾的焦点。

      一边依据政府的规定,一边依据购房合同,双方都有理。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乌市众望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认为,以上两种情况,房产商与居民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都是有效的,现在要看房产商是否将地下室计入了建房成本,如果计入了,那就应当归居民,如果没有,则不归居民。王律师说,依据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楼内的过道、楼梯等公共部分首先应当满足本楼业主的需要,如果地下室不能归业主个人所有,那么业主可以主张地下室为房产的共有部分。

      (新疆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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