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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要常有 关怀还需要持久

  • 作者:红柳(石河子市)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4-30 12:38:00
  •     见义勇为者牺牲或受伤,不仅给其家属带来极大的悲痛,也往往会对其家庭经济造成重大打击。
        虽然政府有关部门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但笔者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英雄的褒奖不应只停留在一次性奖励上,还应该具有持续性。
        有报道说,有相当一部分见义勇为者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而造成这些悲剧的原因之一,或许就在于我国尚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性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多数地方都有见义勇为保障条例或规定,但这些条例却对长期救助见义勇为者缺乏硬性规定,往往在表彰、发放慰问金后,就不再过问他们的生活了,导致一些英雄在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奖金多用于治疗和康复,生活依然困难。
        然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一种行为只要是好的,就应当得到合理回应。见义勇为者所做的不是有组织的行为,而是自发、突发的社会行为,他们保护的是社会公正、道德底线和人们的生活。
        所以,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之后,不仅享有应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以及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且应在今后的治疗、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继续得到相应的优待,这些持续性权利必须要有制度和法律做保障。
        总之,社会价值取向应与社会需求协同一致。如果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就应当能够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认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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