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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应“就高不就低”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7-29 18:52:51
  •     今年年初,浙江省新修改的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确定。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决定对居民房屋进行拆迁,但在商谈与确定补偿价格时,政府与被拆迁居民是平等的,因而政府理应按照市场价对居民进行补偿。
        另外,政府的拆迁决定事实上导致被拆迁居民失去在原房屋居住的选择权,同时不能排除其原先住房的增值可能,因而房屋价格评估可以也应当“就高不就低”。
        由此分析,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原则,相比以前多数地方所实行的以政府批准的基准价为依据评估的做法更加合情合理,更能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利益。
        以各地政府批准的基准价为依据进行评估之所以不尽合理,说到底是因为各地政府作为决定拆迁的一方,拆迁补偿价格与其实际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容易在确定补偿价格时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导致被拆迁群众利益受损,并引发社会矛盾。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有真正的公正可言,所以拆迁房屋价格评估不应遵循由当地政府单方确定的逻辑。(彪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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