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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开审国内首例追讨“生存权”案件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10-31 21:02:04
  •     晨报讯:面对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如何裁量?昨日11时,乌市市民姚金兰及15岁的儿子小明(化名)以此起诉乌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这起民事案件在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姚金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负责此案的审判长、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钢表示,此前国内尚未出现过公民以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害而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例,“此案可称为国内追讨‘生存权、发展权’第一案”。
        2003年至2007年,家住乌市南湖二期的姚金兰因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拒绝交纳电费,之后姚金兰家长达4年没能正常用电,一家三口每晚点蜡烛照明(本报曾于2007年8月31日刊发 《姚金兰一家的四年无电生活》)。
        “为什么别的孩子可以回家后在电灯下写作业,而我只能在蜡烛下写?为什么别的孩子可以在家里看电视、上网、玩电脑游戏,我只能到别人家看电视、借别人的电脑用?”姚金兰当庭递交的一份证据中,15岁的儿子小明写着这样一段“心里话”。
        姚金兰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表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写入具体的法律条文中”。
        该案审判长、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钢认为,目前关于我国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司法救济制度还有待建立,如果此案的审判能对这项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将是最大的社会价值所在。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该案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暂时休庭。
        (文/本报记者 徐娜图/本报记者 朱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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