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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鼓励交通小事故“私了”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10-31 20:58:47
  •     晨报讯:11月1日起,首府开始实施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新规定。这意味着,在乌鲁木齐市区内发生剐蹭、追尾等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双方应尽量“私了”。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所谓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其核心是迅速撤离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新规实施后,乌市交管部门将给司机师傅两个月的适应期。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发生小事故而不挪离车辆造成道路拥堵者,将处以200元的罚款。如果司机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将合并处罚。
        新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新规定明确,小事故当事双方撤离现场后,保险公司也进行理赔。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于占芳介绍说,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外表碰凹、挂花、机件损坏等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乌市平均每天发生40起-50起此类事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可达百余起。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不及时报警、不迅速撤离现场、长时间占用机动车道,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鼓励司机执行新规定,于占芳说,发生此类事故后,当事人双方能迅速撤离现场自行处理的,交管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除外)免于处罚;当事人不撤离现场,执意要求交警处理的,交警到达后,除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其造成交通拥堵进行处罚。
        11月1日11时至14时,本报将邀请乌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科副科长张新民、民警包彧做客本报,通过热线电 话 0991 -8805060、8805179,就在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回答车主疑问。
        (本报记者 李君霞 通讯员 方有功)

    协商“私了”保存证据是关键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管理科科长伊力哈木·依不拉音提醒说,遇到轻微交通事故要快速处理时,要注意保存撞车的证据,因为这是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关键与必须。否则,就无法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通过手机或照相机现场拍摄撞车照片,且照片中一定要显示对方的车牌号,或者相互交换证件,以作为证据证明与对方撞车的情况存在。同时,要共同迅速标注交通事故现场、绘制现场图,从而达到顺利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目的。
        据介绍,截至今年10月份,乌市机动车饱有量已达23万余辆,并以每年18%的速度增长。交通事故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20O6年至2OO8年10月期间,由乌市交警支队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为436O4起。而相关资料显示,目前90%的交通事故都可列入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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