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报道
11月4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7”枪击案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塔城市市委原副书记吕笃功有期徒刑4年。
同时,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赵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原组长张志刚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赵远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杨书智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狩猎 误将人当野猪射
2008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吕笃功在接待四川来疆朋友时,约定与客人一道去裕民县塔斯特景区旅游并狩猎。
2008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笃功、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黄伟(另案处理)和重庆来的李某某等人携带81-1式自动步枪一支及子弹32发,分别驾乘四辆车前往裕民县“德隆山庄”。
途中,途中张志刚将桑塔纳警车停在布尔干河边。被告人赵凯将私自从单位拿出的81-1式自动步枪从警车内取出,携枪坐到黄伟驾驶的丰田4500型越野车上。到达“德隆山庄”旁边的刘建双住宅时,赵凯将枪交给了吕笃功。黄伟则数次驾车将吕笃功、杨书智等人带到到附近的麦地打猎。
其间,黄伟驾车轧死小野猪一头,吕笃功开枪打死大野猪一头。
7月27日凌晨4时许,众人先后乘车下山,吕笃功、赵远洲乘黄伟驾驶的越野车在最后,途中将车拐进了161团11连职工张玉川、李娟夫妇承包的打瓜地。而吕笃功误将在打瓜地里看护打瓜的张玉川、李娟夫妇当成野猪,朝二人所在的位置开了一枪,造成了李娟死亡、张玉川重伤。
顶罪 四人协同假自首
发现伤人后,吕笃功、赵远洲、黄伟立即下车,将张玉川夫妇抬上车,送往裕民县医院抢救。
车行至布尔干河旁,吕笃功让黄伟和赵远洲继续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自己则下车告诉张志刚等人:“枪出事了,把人打了。”并声称要前去公安机关自首。张志刚则劝阻吕笃功不要去自首,并与同车的赵凯、杨书智等人共商量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随后,张志刚提出让杨书智来承担开枪的责任。并由杨书智、赵凯、赵远洲和黄伟一起到裕民县公安局自首。对于这个提议,吕笃功、杨书智、赵凯均表示同意。
随后,张志刚又给正在送伤者前往医院的赵远洲打电话,让其下车等候。车行至裕民县“岩画”风景区指示牌附近时,众人将赵远洲接上了车。张志刚等人说出了商议的决定,赵远洲也表示同意。
接着,赵凯给又驾驶越野车的黄伟打了个电话,告知杨书智愿意承担开枪的责任及四人去准备前去假自首的办法,黄伟也表示同意。
到裕民县后,张志刚开车将吕笃功送回塔城。而杨书智、赵凯、赵远洲和已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救治的黄伟四人,则带着肇事枪支到裕民县公安局进行了假自首。
在公安局值班室内,赵远洲又将顶替一事向黄伟复述了一遍,四人在讯问中均供称开枪者为杨书智。
伤亡 三口之家成泡影
在随后的救治中,经法医勘验,李娟当场死亡,张玉川肝脏破裂,右肾脏贯穿伤。
34岁的死者李娟和37岁的伤者张玉川是夫妻俩,同为新疆兵团农九师161团11连的职工。由于当地每年夏天都会有野猪从山里出来祸害庄稼,两人26晚吃过晚饭之后,就向往常一样去自家的打瓜田里守夜,没有想到从此夫妻俩却阴阳两隔……
据了解,在这场无妄之灾中,李娟和张玉川两人是被同一颗子弹误射的。这颗子弹从李娟的左侧肋部进入,右侧肋部穿出,并在击穿李娟的右臂后又穿入了张玉川腹腔……
而已经结婚7年的张玉川夫妇感情一直很好。原本打算在今年要个孩子,可随着妻子的离去,这一切也都成了泡影。至今,张玉川仍旧沉浸在失去妻子的伤痛中。
针对本案,检察机关认为:吕笃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赵凯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又擅自将枪支借给吕笃功使用;同时,被告人张志刚、赵凯、杨书智、赵远洲明知吕笃功开枪致人伤亡,却让杨书智顶替,企图使吕笃功逃避刑事责任,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所以,对吕笃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赵凯应当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张志刚起到的是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书智、赵凯、赵远洲起次要责任,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现形 涉案人员均受惩
案件发生后,张玉川及其家属与吕笃功在2008年9月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吕笃功一次性赔偿张玉川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目前,此款已全部付清。
10月28日,张玉川又与被告人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黄伟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给张玉川精神抚慰金4万元。目前,此款也已全部付清。
随后,张玉川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等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笃功应当预见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犯罪的动机看,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伤人后,吕笃功能够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案发后也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支付了65万元的赔偿金,也取得了被害人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目前,张玉川已经出院,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要求对吕笃功从轻处罚。
同时,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吕笃功均能够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而对于赵凯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将其借给吕使用,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并且,还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但念及赵凯在裕民县公安局供诉中,能如实交待枪支是自己从派出所拿出,并在交付他人使用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犯罪事实,故属于自首行为。
同时,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的假自首行为已构成了包庇罪,但念及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而且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恨。同时,四被告人还愿意主动给予张玉川经济上的补偿,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积极的悔罪态度,取得了张玉川及其家属的谅解。鉴于四被告人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赵凯、张志刚、杨书智、赵远洲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主要涉案人物简介
吕笃功: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塔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七届人大代表(2008年7月30日经塔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同年8月7日罢免其代表职务)。2008年7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塔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赵凯:原系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所长。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非法出借枪支罪被塔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批准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张志刚:原系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2008年7月3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批准逮捕。
杨书智:原系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裕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批准以涉嫌包庇罪逮捕。
赵远洲:原系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主任。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以涉嫌包庇罪被逮捕。(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