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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 作者:  来源:新疆晨报  日期:2008-8-21 12:26:55
  •   晨报讯:如果你家中藏有外国元首在我区访问的绝版照片,或是重大文体活动的第一手影像资料,政府鼓励你将这些重大活动档案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或寄存。
        在重大活动、事件、灾难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历史记录都可称为重大活动档案。
        这是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内容,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同期实施的还有另一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其中规定,收购废旧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单位应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或出售单位的单位证明及废旧电力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来源等如实登记。违者,公安机关将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本报记者 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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