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 您的位置 燃烧 >> 燃烧新疆 >> 新疆便民 >> 新疆仲裁收费标准
  • 新疆仲裁收费标准

  • 作者:  来源:网络  日期:2008-1-17 20:34:44
  • 关于核准我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新价非字[199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新政法函[1999]28号《关于核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意见》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精神,参加内地兄弟省区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区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我区只有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可以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本规定只适用于这两个机构的收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仲裁委员会收费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1、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2、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合理的支出收取。

      三、仲裁委员会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发文单位:

  •                              
                                            分享收藏到 新浪ViVi 365Key网摘 和讯网摘 Google书签 Windows Live Del.icio.us Yahoo书签 提交新发现,Dig it 添加到百度搜藏 Save to inu.cc 收藏此页到纯我网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 相关文章

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68号(世纪花园) 新ICP备:05000483号 QQ-81055124 手机: 13039414517 呵呵~若有错误请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