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政办发〔2007〕42号
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昌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七日
昌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具体标准根据昌吉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全市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房屋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以内。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我市非农业常驻户口在本市居住满十年以上的无房人员,由市民政局、城市解困办公室及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共同确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成立由市计委、建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城市解困办、公安、残联、消防、审计、监察、城管执法、社保、税务、街道办事处、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以下简称廉租办),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昌吉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细则。
(三)研究制定昌吉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租金标准,定期予以公布;
(四)负责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以及廉租住房的建造、改造、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有关廉租住房管理的优惠政策,并及时就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廉租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廉租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特困无房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主要包括:
(一)根据昌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与城市解危解困相结合,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具体标准按照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捐赠等;
(五)通过抗震安居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廉租办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新建或收购的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开发项目建设时,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无偿向市廉租办提供符合廉租标准的房屋;或提供能购买同等面积和标准的购房资金,由廉租办按规定程序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屋;规划部门要把好审批关,保证该部分廉租住房落到实处。
(三)腾空的共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以收购现有旧房为主,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廉租办具体负责。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给予政策优惠,对政府收购的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改造、维修及物业管理等由廉租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廉租办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特困无房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市廉租办收到申请后,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共同配合,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市廉租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第十二条 市廉租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廉租办申报;如经查或举报后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三条 经市廉租办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时报市廉租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廉租办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廉租办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市廉租办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不定期调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特困无房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廉租办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其申报内容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昌吉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廉租办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担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内部设施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廉租办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及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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