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
文 号:新计法规[2004]217号 |
发布日期:2004-2-25 |
执行日期:2004-4-1 |
为了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卷烟零售市场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新疆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卷烟零售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消费者明示卷烟零售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五、卷烟零售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的方式,标价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六、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货签对位,标价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文字使用规范中文(简体中文),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七、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各地烟草专卖局(公司)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行情,与各零售经营者自愿自主协商确定卷烟零售价格。 八、卷烟零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九、卷烟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卷烟;不得滥用市场价格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卷烟零售经营秩序。 十、卷烟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低于或高于标价出售卷烟的; 4、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5、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6、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滥用价格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卷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